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5-28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工商依法行政受阻,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案件。

2011221,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对云南农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勐海某连锁店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云南农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勐海某连锁店20093月,以每吨18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硫酸钾型复合肥料5吨,在勐海县打洛五分场销售,截至2010518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共销售2.5吨,获得销售款5000元和利润500元,尚未售2.5吨,货值4500元,硫酸钾型复合肥料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为不合格。2010811,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云南农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勐海某连锁店作出“没收不合格硫酸钾型复合肥料2.5吨;没收非法所得500元;并处不合格硫酸钾型复合肥料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云南农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勐海某连锁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但云南农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勐海某连锁店未履行处罚决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云南农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勐海某连锁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周边的村民生产带来不利的后果,行政机关查明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准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勐海县人民法院 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