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纠葛之后 “情债”如何厘清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2-01
情侣分手后,昔日至爱反目成仇,他们之间的“旧账”该怎么算?这类原为恋人的特殊亲密身份关系,分手后对簿公堂,形成债务纠纷的情况如今屡见不鲜。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情人分手后明算账的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底,56岁且已婚的苏某与25岁的玉某因为一个偶然的机会相识后同居,半年后玉某提出结束这段关系,苏某却要与她做另一番“了结”。苏某不仅列出了同居期间自己为玉某支付的各项生活开销及为玉某购买的物品清单,还拿出了一张玉某出具欠苏某3万元的《欠条》,要求玉某偿还欠款及利息。
法庭上,这对昔日情人各执一词。苏某认为,其在交往期间除了为双方生活开销买单,还为玉某购买各种首饰、服装,并常向玉某转账或给付现金。二人分手前夕,玉某以学驾照为由向其借款3万元,同时向其出具一张《欠条》,承诺按期还款,并约定若违约则向苏某支付利息,苏某要求玉某向其偿还3万元借款及利息。玉某则认为,双方在交往期间由苏某支付的生活开销属于情侣交往的正常开支,苏某为其购买物品均为苏某自愿,属于赠与,3万元借款为苏某将其在交往期间为玉某购买的物品折价估算得来,玉某为表示其分手的决心才向苏某出具《欠条》,借款事实并不存在。
法院结合玉某出具《欠条》时主观心理状态的客观表征、苏某为玉某实际支付的费用等情况综合考查,经调解,玉某同意向苏某返还3万元现金。
本案名为民间借贷纠纷,其本质却系同居关系纠纷。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法律所明令禁止,在道德上亦应受到谴责。苏某作为有配偶者再与他人同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但玉某承诺折现偿还苏某为其购买物品的价值及交往期间的“债务”,已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需承担起自身的法律责任。
(勐海县人民法院 依坎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