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 警察酒驾肇事被判刑

访问次数 :2516 发布时间 :2016-11-24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民警丁某某酒驾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某系勐海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2015618,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越野车,沿勐海县格朗和乡政府向帕真老寨便道行驶,1440分许,行驶至格朗和乡政府向帕真老寨便道K2+800M处时,与对向驶来的由被害人戈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图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图某受伤,被害人戈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人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图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为203.63mg/100ml,被告人戈某血液中乙醇定量为47.32 mg/100ml;被害人戈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被害人图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丁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人民法院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