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劳动报酬纠纷速调得化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1-18

20161110,景洪市人民法院速裁庭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承办法官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法庭调解,让当事人认识到各自的法律责任,最终以原告撤诉的形式圆满解决此案。

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从20164月份起在被告刘某、王某某经营的景洪车市界汽车用品批发经营部打工,被告承诺工资为5700/月,原告工作二个月后,被告仅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后就未再支付,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未果后,于2016621向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经核实被告所开设的经营部属无证经营,并未办理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原被告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属于雇佣关系,遂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建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于2016718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同年728向景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5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劳动报酬支付金额,被告提出原告在工作期间经常旷工、迟到对工作不尽责,不应当按照原告诉请的劳动报酬来支付。由于原、被告双方就劳动报酬支付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原告闹事也对被告的经营造成影响,双方积怨深矛盾大,被告只愿意支付4500元劳务费给原告。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王某某拖欠原告王某某劳务费情况属实,确实侵害了原告王某某的合法权益权,同时,原告王某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等方面做原、被告双方的工作,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刘某、王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某劳务费540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王某某的起诉。

 

(景洪市人民法院  李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