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劳动报酬纠纷速调得化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1-18
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从2016年4月份起在被告刘某、王某某经营的景洪车市界汽车用品批发经营部打工,被告承诺工资为5700元/月,原告工作二个月后,被告仅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后就未再支付,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未果后,于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劳动报酬支付金额,被告提出原告在工作期间经常旷工、迟到对工作不尽责,不应当按照原告诉请的劳动报酬来支付。由于原、被告双方就劳动报酬支付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原告闹事也对被告的经营造成影响,双方积怨深矛盾大,被告只愿意支付4500元劳务费给原告。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王某某拖欠原告王某某劳务费情况属实,确实侵害了原告王某某的合法权益权,同时,原告王某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等方面做原、被告双方的工作,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刘某、王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某劳务费540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王某某的起诉。
(景洪市人民法院 李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