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运毒被判入狱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0-27

近日,州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少女运输毒品案,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199811月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51023,被告人李某某与玉某某(另处)分别携带毒品从勐海县打洛镇乘坐云KT***5出租车前往景洪市。当日1640分许,车辆行至214国道景洪至勐海32公里处时,执行公开查缉任务的边防警察从李某某穿的凉鞋夹层内查获636海洛因,从玉某某穿的凉鞋夹层内查获591海洛因,即将二人当场抓获。因玉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对其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李某某供称,其因欠玉某900元钱,便答应帮她带毒品到成都,事成后900元钱不用还,玉某另给其10000元报酬。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李某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