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路上自燃起火 责任由谁担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0-21

近日,州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因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自燃起火而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

某物流公司于2013426向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一辆普通半挂车,共计387512元。201472,肖某驾驶该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普通半挂车载李某运铁矿石由勐仑向勐宽行驶至小磨公路37公里80处时,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自燃起火。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肖某驾驶的半挂车因车辆机械故障引发火灾;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肖某驾驶的车辆发动机自燃起火。

该事故车辆由某汽车公司于2013414生产制造。某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诉请某汽车公司、某汽车贸易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43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所涉及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不存在产品缺陷,判决驳回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物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中,产品的生产者只有证明其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才能免责。一审中,某汽车公司提供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和单个合格证信息只是生产者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初步证据,但不能证明其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某汽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某物流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某汽车贸易公司在销售该车辆的环节使该车存在缺陷,因此,某汽车贸易公司不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改判某汽车公司赔偿某物流公司经济损失32万余元。

 

                                                     (州法院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