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出车祸 同饮者担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0-21
近日,州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因醉酒驾车肇事身亡,家属诉请同饮者承担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曹某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李某某、李某作为酒席的邀请者,未对其进行安全提示、采取安全措施,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文某、克某、王某系受邀人,对曹某的死亡损害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李某某、李某向曹某家属赔偿51316元,曹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醉酒后仍驾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的后果,其本人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文某、克某、王某虽系受邀客人,但其三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对曹某具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劝阻其酒后驾驶车辆,三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失,应对曹某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某、李某作为酒席的邀请者,对每个饮酒人的人身安全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故依法维持李某某、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51316元的判决,并加判文某、克某、王某承担9%的赔偿责任,赔偿46184元。
(州法院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