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出车祸 同饮者担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0-21

近日,州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因醉酒驾车肇事身亡,家属诉请同饮者承担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15813下午,曹某受李某某邀请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到李某某家做客。席间曹某与一同受邀的克某、王某、文某等人一起喝酒,晚22时许,隔壁的李某又邀请曹某到家中做客,席间王某、李某和曹某又一起喝酒。2320分,李某某和克某到李某家时遇到曹某外出上厕所,后曹某未返回,在场的王某、李某、李某某和克某等人未找寻曹某,也未向其家人询问情况。814650分,曹某驾驶的车辆被他人发现侧翻在景洪至曼典路K11+500M处,造成曹某当场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曹某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李某某、李某作为酒席的邀请者,未对其进行安全提示、采取安全措施,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文某、克某、王某系受邀人,对曹某的死亡损害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李某某、李某向曹某家属赔偿51316元,曹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醉酒后仍驾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的后果,其本人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文某、克某、王某虽系受邀客人,但其三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对曹某具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劝阻其酒后驾驶车辆,三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失,应对曹某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某、李某作为酒席的邀请者,对每个饮酒人的人身安全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故依法维持李某某、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51316元的判决,并加判文某、克某、王某承担9%的赔偿责任,赔偿46184元。

 

               (州法院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