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送货人身份作掩护诈骗货款被判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0-1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用送货人身份作掩护诈骗他人巨额货款的诈骗案,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西双版纳某公司送货人的身份,以某某山泉瓶装水将低价出售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施某某货款5300元、李某某货款7150元、陈某某货款6900元、毛某某货款7080元,共计264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64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