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惹纠纷 法官庭前巧化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9-30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普文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农村建房纠纷。

原告波某与被告赵某于20151211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赵某为其建盖位于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普文镇城子村小组的住房。合同签订后被告赵某进场施工,原告波某按约定支付了5万元工程款。后原告波某以被告赵某未继续施工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经法官庭前调查,被告赵某于2016119已经完成地基的工作,但原告波某直到20164月份才将5万元款项全部付清。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情形,且原告波某也急于建盖新房,主审法官对双方进行耐心劝说,说明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解除于20151211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景洪市法院  周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