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被处拘留十五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9-22
近日,勐腊县人民法院对一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刘某,进行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执行。
2014年11月,勐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原告陶某建房款欠款18万余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陶某即向勐腊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已用名下财产抵押银行贷款80万元,但被执行人刘某在拥有资金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而是将拥有的资金用于其它生意开支,规避执行。执行干警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刘某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刘某如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要求被执行人刘某在指定履行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仍然拒不履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刘某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遂派出司法警察、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实施了拘留。目前,该案还在继续办理中。
(勐腊县法院 赵璨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