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狗索赔纠纷获化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9-13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理释法,以邻里和睦为出发点,并详细阐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2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以及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宠物狗应当视为饲主的财物,在受到损害后,侵权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景洪市法院 周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