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狗索赔纠纷获化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9-13

97,景洪市人民法院普文法庭公开审理一起狗咬狗引发的索赔纠纷,并成功调解了这起特殊的纠纷案。

713上午9时许,原告饲养一只泰迪犬在外玩耍时,被告饲养的狼犬突然挣断链子,从家中跑出,将其咬伤,后经普洱市康辉动物诊疗中心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因痛失爱犬而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理释法,以邻里和睦为出发点,并详细阐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2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以及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宠物狗应当视为饲主的财物,在受到损害后,侵权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景洪市法院   周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