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手续砍伐林木 构成盗伐林木获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9-0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盗伐林木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扎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4年10月,被告人扎某为建盖住房,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景洪市勐龙镇南嗨村委会曼先坦村当地人称“哈洛山”的地方,擅自携带斧头砍伐了23棵树,其中21棵树被解制成不同规格的方料。经鉴定,被盗伐23株树木的林木权属为国有林,树种为软阔,损失活立木蓄积14.19296立方木,折合原木材积7.38033立方米,总价格为221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扎某为建盖住房,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林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系偶犯、初犯、具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