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存款被盗 银行需担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9-09
近日,州法院二审调解了一起因储户银行卡里的存款被盗而引起的储蓄存款纠纷。
陈某在景洪市某银行办理了银行卡一张,
本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被告银行申请办理借记卡,被告给陈某签发借记卡的行为,使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发卡银行应确保原告陈某的借记卡不被复制,并应有效防止借记卡信息被窃取、有效识别伪卡。多媒体自助终端机及自动取款机是被告提供服务的外延,由于被告的服务器不能识别伪卡,导致原告在持有真卡的情况下卡内的存款被非法转帐和盗取,该损失的发生属于被告履行保障存款人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合同义务不当,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被告某银行向原告陈某赔偿损失173962元及利息。
被告景洪市某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陈某放弃利息,由银行一次性向陈某赔偿损失156565元。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