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存款被盗 银行需担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9-09

近日,州法院二审调解了一起因储户银行卡里的存款被盗而引起的储蓄存款纠纷。

陈某在景洪市某银行办理了银行卡一张,20141223141450,该卡被真实身份不明人员转支173300元及手续费50元;143525秒又被真实身份不明人员转支610元和手续费2元,合计173962元,转帐的地点为广州珠江广场某银行支行。发现卡上存款被转支后,陈某于同日1428分打电话给银行客服人员反映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此案至今未侦破。陈某以某银行未尽到对存款的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被告银行申请办理借记卡,被告给陈某签发借记卡的行为,使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发卡银行应确保原告陈某的借记卡不被复制,并应有效防止借记卡信息被窃取、有效识别伪卡。多媒体自助终端机及自动取款机是被告提供服务的外延,由于被告的服务器不能识别伪卡,导致原告在持有真卡的情况下卡内的存款被非法转帐和盗取,该损失的发生属于被告履行保障存款人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合同义务不当,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被告某银行向原告陈某赔偿损失173962元及利息。

被告景洪市某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陈某放弃利息,由银行一次性向陈某赔偿损失156565元。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