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 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偿还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9-09

近日,州法院二审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王某(女方)与张某(男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未生育子女。201428,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80㎡的住房归女方所有,60亩橡胶林地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给女方人民币10万元。同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201547,张某因病去世,其名下的橡胶林地由张某的父母郎某、松某继承。王某以张某未向其支付10万元,要求郎某、松某在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价值范围内连带偿还10万元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张某负有向王某支付10万元的义务,因其尚未支付王某10万元,现张某已去世,郎某、松某作为张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应对张某的债务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郎某、松某在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向王某偿还10万元。郎某、松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