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 一审被处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8-26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121015时许,景洪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景洪市景洪西路40号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当场从其家中床头缝隙查获用烟壳包装的冰毒可疑物2包,并在衣柜中发现用手机壳包装的冰毒可疑物6包,净重8,海洛因可疑物6包,净重9.26。经鉴定,冰毒可疑物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了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6、海洛因9.26,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