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抢劫财物 触法获刑二年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8-19

近日,景洪市法院对一起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的抢劫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91117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景洪市集贸市场二楼的天马国际旅行社办公室,乘被害人毕某某下班之机,用木棒击打其头部致伤,并抢夺其随身携带的包,被害人毕某某极力反抗,被告人李某某抢劫未得逞,遂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诉自己罪行,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