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租赁期间发生火灾 租赁双方共同担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8-19

近日,州法院审结了一起火灾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

2014年4月30,王某将位于景洪市某村委会某村小组面积为761平方米的仓库租赁给刘某使用,并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时间为2014512018年5月1日止。水电(电灯照明)、路通畅之日起,合同生效。2015年2月28日11时许,刘某租赁使用的仓库发生火灾,导致仓库内家具、部分电器、办公用品、厨具等物品及仓库部分被烧毁。经鉴定,王某因火灾产生的直接财产损失合计274956元。2015年6月5日,景洪市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仓库内部靠卷帘门部位,排除了放火、小孩玩火、雷击、吸烟、飞火、用火不慎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线路等引发火灾的可能”。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某对火灾的发生负有过错,故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王某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刘某对其承租使用的仓库未尽消防管理职责,存在不合理使用仓库火灾发生过错,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对仓库具有相关财产权益。根据景洪市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原因认定及起火部位的说明,起火源位于仓库内部,刘某作为仓库承租人和实际控制人,未对其租用的仓库进行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使用仓库时未尽到消防安全与注意义务而引发火灾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某作为火灾仓库实际出租人,对所出租的仓库负有监督、维护和管理的义务,其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仓库出租给刘某,且疏于监管,对火灾事故亦存在一定过错,亦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承租人刘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遂作出由刘某赔偿王某直接经济损失的80%责任的终审判决。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玉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