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某某收购被盗摩托车获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8-0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0年12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岩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他人收购了4辆被盗摩托车。经查明,这4辆摩托车分别系被害人杨某某被盗的一辆黑色王野牌WY125T-4型摩托车,被害人吕某某被盗的一辆黑色宗申牌ZS175型摩托车,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的一辆红色ZY100T-7型雅马哈摩托车,被害人梁某某被盗的一辆黑色金城牌SJ110-H型摩托车。经鉴定,黑色王野牌摩托车的鉴定为人民币4233元;黑色宗申牌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358元;红色雅马哈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899元;黑色金城牌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6202元,共24692元。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岩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3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0日被监视居住,以上涉案摩托车已收缴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还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鉴于被告人岩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摩托车已收缴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