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少年犯盗窃罪 获刑八个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7-2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岩某某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5年4月25,景洪市公安局嘎洒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岩某某进行尿检,结果甲基安非他明阳性,是吸毒人员。随后,在公安民警询问时,被告人岩某某交代于2015年1月6日采取翻墙方式秘密进入景洪市嘎洒镇被害人玉某家二楼,把一根黄金项链盗走。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金项链价值15077元人民币。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官法了解到由于被告人岩某某文化程度低,在社会上结交朋友不当,监护人对其监管不力,形成不良恶习,且系吸毒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官法对其进行帮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金项链价值15077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岩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岩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朱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