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少年犯盗窃罪 获刑八个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7-2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岩某某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官法了解到由于被告人岩某某文化程度低,在社会上结交朋友不当,监护人对其监管不力,形成不良恶习,且系吸毒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官法对其进行帮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金项链价值15077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岩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岩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朱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