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受伤 校方承担赔偿责任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7-21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孩子在幼儿园受伤的侵权赔偿纠纷。
5岁的孩子施某在某幼儿园户外活动中不慎被园内玩具夹伤,导致左手骨折,送医院二次住院及手术治疗后,施某的父母给孩子做了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施某受伤后经保险公司报销了部分医疗费,某幼儿园也支付了6000余元医疗费,但其余的费用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故施某的父母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支付157056元。
本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施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某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施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当施某在幼儿园期间的行为可能存在危险时,幼儿园的老师应当立即对其行为进行控制或约束,以制止危险的发生。幼儿园疏于该方面的管理,对施某玩玩具时未能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而导致受伤,因此幼儿园应承担完全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幼儿园赔偿施某的各项损失155656元。
某幼儿园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施某的父母与幼儿园达成了调解协议,
由某幼儿园一次性支付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