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财产赠与 结婚不成可返还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7-21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赠与纠纷案。
2015年2月,李某(男方)、喻某(女方)经双方家长介绍认识开始谈恋爱,在双方恋爱期间,李某通过银行、支付宝等转账方式转给喻某6万余元。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因李某要求喻某返还该款未果,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将钱款转账到喻某名下,可以推定李某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予一方在赠予时的心理预期。因此,李某向喻某交付6万余元的行为,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赠与行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而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李某财产赠与的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因李某与喻某最终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案涉的赠与行为由此失去法律效力。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喻某向李某返还6万余元。喻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