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法院公审玩忽职守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7-15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被告人李某某担任景洪市普文镇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补换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入村工作队员期间,在支龙村小组林改工作实施阶段,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责任,致使权属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勐养子保护区林权内的有国林地被确权为村小组农用地,纳入土地承包范围,且该宗地被承包人砍毁,被砍伐损毁林地面积共计42.92亩,被砍毁林木活立蓄积量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着本案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该案将择期宣判。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