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林地获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7-15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被告人张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带刀到景洪市基诺乡巴卡村委会巴别村小组背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开垦集体林11.6亩用于种植经济作物,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朱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