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问情由施暴 受到刑罚制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7-15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被害人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党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曾某某、管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党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党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党某某做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朱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