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边境便利 非法经营卷烟获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7-07

近日,勐腊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姜某、邓某、沈某非法经营罪一案,以被告人姜某、邓某、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五万至九万元不等罚金。

勐腊县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姜某为牟利,找到在老挝国磨丁经济开发区经营“中华超市”的被告人邓某协商购买外国卷烟,后由被告人邓某、沈某利用磨憨至景洪的客车托运,以及在磨憨直接交付等方式将卷烟交付给姜某,姜某则将购得的卷烟倒卖给他人赚取差价。2015年7月28日8月9期间,姜某通过银行转帐交易共支付给邓某、沈某卷烟款人民币85650元。

2015年8月12,被告人姜某邀约姚某驾驶轿车到勐腊县磨憨经济开发区帮忙拉货。18时许,二人来到磨憨经济开发区农业银行旁后,被告人邓某及林某分别将数件卷烟交给姜某。当日23时许,勐腊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勐腊县公安边防大队民警在小磨高速公路勐仑服务区公开查缉时,当场从姚某、姜某乘坐的轿车后备箱及后排座内查获各种品牌卷烟550条。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获的卷烟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113850元。

勐腊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邓某、沈某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勐腊县人民法院  苏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