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枪打动物 触犯两罪领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6-2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岩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为,被告人岩某某所持有的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岩某某猎杀的3只鸟类均为雉科原鸡,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2505元。
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猎枪一支,并使用该猎枪猎杀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鸡三只,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岩某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岩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岩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朱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