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不改 依法从重处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6-2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腰某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腰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2015年4月29日期间,被告人腰某窜至勐养银河小区、银河收费站、勐养川南饭店等区域,共盗窃摩托车共九辆,鉴定价格合计52699元。

另查明被告人腰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9月11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九辆,价值526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腰某在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朱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