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不改 依法从重处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6-2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腰某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腰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腰某曾因犯盗窃罪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九辆,价值526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腰某在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朱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