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法院公审非法持有毒品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6-29

624,景洪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岩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122411许,景洪市公安局嘎洒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嘎洒镇紫金花园一居室内抓获被告人岩某某,当场从其所穿裤子左边裤包内查货了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片剂可疑物1袋。经称重净重为18。经鉴定,送检的冰毒片剂可疑物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18。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根据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意见,经合议后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