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财物获重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6-23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对一起入室盗窃巨额财物的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勒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景洪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0日4时50许,被告人勒某某窜至景洪市商业局住宿区,通过使用破坏钳工具破坏房屋防盗笼的方式进入9栋2单元,盗窃被害人彭某某家的人民币60000元、香烟九条、手表四块。2015916,被告人勒某某被抓获归案。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香烟、手表鉴定价格合计为人民币75179元。

    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总和价值人民币13517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陈美兰、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