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车辆非法占有 自食其果获刑三年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6-23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被告人王某某盗窃车辆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车辆价值4391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盗财物已收缴发还被害人黄某某,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