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毁坏他人财物获刑十个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6-15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某某因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因离婚事由而埋怨其前妻的姐姐即被害人艾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综合被告人黄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被告人黄某某仅仅只是为了泄愤,就采取极端手段,不顾“亲情”,实施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逾越了法律的红线,最终因触犯刑律受到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黄某某被法院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符合刑法规定。
(景洪市法院 陈美兰、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