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曲洪亮等21人电信诈骗案在逃罪犯鞠兴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害人揭某从2010年10月16日起先后被曲洪亮(已判刑)、朱传龙(已判刑)等人与台湾人合伙成立的诈骗公司自称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远市人民法院、银监会、版纳邮政、南通市公安局、南通市人民银行的相关人员利用电话欺骗,将2311.68万元存入指定银行账户。朱传龙等人通过网上银行,将诈骗来的人民币拆分后转入各取款组持有的银行卡内再由取款组成员将钱取出后交给曲洪亮。被告人鞠兴为该诈骗犯罪集团取款组中的一组长,还多次用自己的汽车帮助曲洪亮、朱传龙等人接送人员。2010年11月1日,鞠兴用朱传龙提供的多张银行卡分别到广东省东莞市建设银行取款机上取款217800元后交给朱传龙。鞠兴先后共收到该犯罪集团支付的现金1万余元。
2010年11月3日,被害人揭某到景洪市公安局报案。2010年12月20日到2011年7月19日,曲洪亮、朱传龙等人犯罪集团成员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7月2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曲洪亮、朱传龙等21名诈骗团伙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等刑罚,判决认定鞠兴案发后在逃,系该诈骗集团的取款组组长。该案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鞠兴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孙家堡子派出所投案。
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鞠兴为犯罪集团取款、接送人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鞠兴在参与他人诈骗的共同犯罪中,受他人指使、安排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鞠兴被网上追逃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鞠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鞠兴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蔡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