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拒绝赔偿 法院强制变卖财产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6-0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一起交通肇事后拒不赔偿被害人的执行案件。

2014514,叶某驾驶一辆无牌、无保险三轮摩托车在普文镇磨兰线撞上陈某,当场造成陈某右胫骨骨折,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处理处调查证实,叶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当天陈某与叶某达成和解协议,由叶某承担陈某的医疗费,但事后陈某多次找叶某要求叶某支付医疗费叶某都置之不理,故陈某诉至景洪市法院。景洪市法院作出判决,由叶某承担陈某医疗费用,叶某不服于20152月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4月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叶某一直不履行判决,陈某于20158月向景洪市法院申请执行。景洪市法院执行员多次联系叶某,叶某都以家贫为由拒绝履行判决。

2016518,景洪市法院执行员来到叶某家中,劝说叶某履行判决,叶某仍拒不履行,执行员发现叶某家养有两头猪和数十只家禽,遂决定将叶某家中较大的一头猪以市场价出售给当地生猪经销商,所得卖猪款2200元全部清偿给了陈某,并对叶某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景洪市法院  陈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