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受惩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6-03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2015319,被告人岩甲、岩乙、岩丙以修缮房屋为由相互邀约,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三被告人擅自携带共同出资购买的油锯窜至西双版纳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内当地人称“望章”的林地内砍伐了四株桂花树和两株当地人称“毛毛树”。三被告人将砍伐的原木截取成十三桐,又邀请岩温武、岩章儿、岩燕功等人帮忙将截取的原木拉运出山林路口时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布龙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被告人砍伐的树木其中两株树木树种为山茶科的木荷,四株树木树种为木兰科合果木。木荷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合果木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现场位置林地权属在西双版纳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规划范围国有林内。四株合果木损失活立木蓄积5.82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3.492立方米。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砍伐的合果木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190元。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岩甲、岩乙、岩丙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宣判后,上诉人岩甲、岩乙、岩丙均以系边民,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家庭经济困难,砍树是为了修缮房屋,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主观恶性不深,属初犯、偶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应缓刑为由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上诉人岩甲、岩乙、岩丙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结伙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损失活立木蓄积5.82立方米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三上诉人在犯罪过程中,相互邀约、共同出资,作用相当,系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

关于三上诉人提出量刑过重的相关上诉意见,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根据在案的证据,已经对三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和认罪态度充分予以评价,量刑并无不当,相关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蔡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