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专门盗窃摩托车案,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 2015年9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勐某窜至西双版纳州第二中学摩托车停放处,将被害人杨某停放的一辆没有上锁的黑色本田摩托车以接线打火的方式将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荣。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本田摩托车鉴定价格为3278元。该被盗摩托车已收缴并退回被害人。
9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勐某窜至景洪市景哈乡四分场七队贺某兰家中,将一辆黑色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本田踏板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4560元。该被盗摩托车已收缴并退回被害人。
9月24日4时许,被告人勐某窜至景洪市景哈乡小学保安室旁,将被害人三某停放的一辆踏板摩托车盗走。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6630元。该被盗摩托车已收缴并退回被害人。17时许,被告人勐某被巡逻民警截停检查,经盘问后将其抓获,同时查获被盗摩托车一辆。因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勐某于2015年9月2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摩托车,价值144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被告人勐某因形迹可疑,经公安民警盘问后主动交代其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综合以上被告人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