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拆墙被砸伤 雇主酌情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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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6-03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
2015年3月16日,被告朱某请原告黄某和李某为其位于景洪市告庄西双景一客栈的卫生间拆墙,原告黄某在拆墙过程中,因墙倒塌砸伤其颈部、胸部等,被送到西双版纳农垦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7天后出院,花费住院医疗费52277.9元。经鉴定,黄某伤残程度构成七级,后期评估费8000元、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花费鉴定费1900元。原告黄某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朱某承担赔偿责任。
景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和李某受朱某邀请,以报酬6000元为朱某拆卫生间墙,黄某与朱某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黄某在完成工作成果中具有独立性,不受朱某的安排、指挥、限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也是一次性结算,双方属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朱某请黄某和李某拆卫生间的墙,但拆墙工作需掌握一定的技术,且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请人拆墙,应对拆墙人具有正确的拆墙技术和能力进行了解。朱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对黄某的拆墙技术和能力进行了解,具有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某对造成自身的损害具有较大的过错,根据双方的错程度,判决酌情由朱某赔偿黄某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