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被盗摩托也犯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5-2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景洪市法院审理查明,201482023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景洪市嘎洒镇南联山村委会新寨岔路口向一名叫安才(真实姓名不详,在逃)的男子以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被盗的黑色豪爵牌摩托车。1219,景洪市公安局嘎洒派出所民警在南联山村委会开展工作对该摩托车进行盘查时予以查获车辆,经盘问,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购买摩托车的事实。经核实,该被盗黑色豪爵牌摩托车系被害人王某某所有,并于2015110发还了被害人王某某。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购买的被盗摩托车价格为574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被盗摩托车还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