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三人被判处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5-18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刑罚的案件。
一审法院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同缅甸勐拉某酒店达成合作协议,共同经营该酒店的按摩院,由被告人徐某负责招人,某酒店提供场地、负责员工食宿等。因业务需要,被告人徐某同当时担任缅甸勐拉某酒店经理助理的被告人杨某协商找几个有特色的女孩到缅甸勐拉某酒店按摩院工作。协商好后被告人徐某通过与石某(已判决)联系,找到两名新疆籍女子(已判决)到按摩院工作。在被告人杨某的安排下,被告人谢某订好机票,并将随后到达景洪嘎洒机场的石某、两名新疆籍女子送至打洛,并安排摩的司机通过非法通道将三人送至缅甸勐拉,后因缅甸勐拉警察局不同意该三人在缅甸勐拉打工,故被告人徐某就让石某、两名新疆籍女子自行离开。
一审法院勐海县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提起上诉。
经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徐某与原审被告人杨某、谢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有组织、有计划的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徐某的量刑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蔡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