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改商品性用房 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5-09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第1楼业主将住房改为铺面出租引发的恢复原状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勐海县勐海镇嘎海路8号楼的第1楼业主,未经相关部门及该楼2楼至5楼业主同意,先后拆除房屋的结构性墙体,将房屋改为经营性门面出租。
本院认为,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第1楼业主在改变住房用途时未经相关部门及相邻业主同意,擅自将住宅性质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出租,且改变了房屋的部分结构设施,对相邻2楼至5楼业主的居住安全及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法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判决第1楼业主在限期内将位于勐海县勐海镇嘎海路8号的铺面按原设计标准恢复原状。
(勐海县人民法院 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