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住房盗伐林木 触犯刑法获缓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5-0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对一起盗伐林木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岩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岩某为建盖住房,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勐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景洪市大渡岗乡南木河村小箐边,擅自携带伐木油锯砍伐了2棵树,并解制成不同规格的30余根柱子。
经鉴定,盗伐林木权属在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勐养子保护区权内,砍伐1号树木为海桑科八宝树属八宝树,2号树为茜草科大叶鱼骨木,被盗伐2棵树木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砍伐的2棵树木损失活立木蓄积
景洪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林木, 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岩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岩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岩某,为了谋取私利,不顾法律法规,胆大妄为,到自然保护区盗伐林木,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达近两万元。被告人岩某盗伐林木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律,也为自己不懂法付出了代价,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