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协助法院调解聋哑人离婚案件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5-09

原告杨某、标某均为聋哑人,20104月相互认识、恋爱,2011329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后的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双方于201412月分居生活,2016 314日原告杨某以被告标某对其实施殴打为由诉至勐海县法院要求与被告标某离婚。

为了充分保障聋哑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人文关怀,2016421在勐海县司法局的配合下,勐海县人民法院邀请景洪市特殊教育学校的方凯教师到勐海县人民法院协助办案法官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并做庭前调解工作。调解时,方凯教师用手势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表达承办法官询问的案情,调解意向,并根据双方的手势、表情,准确地向承办法官反映了原告杨某、被告标某的意思表示。经调解,原告杨某、被告标某达成离婚协议,并选择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原告杨某当即向法院申请撤诉。

(勐海县人民法院  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