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触高压电致人死亡 法院判赔死者家属37万余元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5-09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压电触人死亡引发赔偿的纠纷案件。法院依照各被告过错程度、导致事故的原因综合考虑,判决赔偿死者家属371697.2元。

经勐海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辛某、叶某、陈某承包勐海县勐遮镇曼燕村委会村民的土地种植西瓜,该土地上1O千伏高压线及电线杆属被告某供电公司所有,被告吕某承揽平整土地工程,死者李某系被告吕某雇佣驾驶挖掘机的操作手。20151022,死者李某驾驶被告吕某所有的挖掘机在西瓜地从事雇佣劳动,在整理电杆旁的斜拉线时触电死亡。

勐海县法院认为,死者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按照生活常识,加强自己的注意义务,但其疏忽大意,在整理电杆拉线过程中不慎使电杆拉线与上方的高压线接触导致触电死亡,自身存在重大过失,确定由死者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某供电公司除对该1O千伏高压线及电杆享有所有权外,还负有管理、维护、加强防范之责,但被告某供电公司在事故发生地段的电线杆上未设置“高压危险”警示标志,也未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宽度及保护管理规定,存在过错,由被告某供电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死者李某是被告吕某雇佣的驾驶挖掘机操作手,对死者李某在雇佣活动中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确定由被告吕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辛某、叶某、陈某将承包土地的平整作业交由被告吕某时,固定地上的1O千伏高压输电线的电杆拉线是断开的,有安全隐患,存在失,确定由其3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供电公司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72253元,被告吕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07942.2元,被告辛某、叶某、陈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91502元。

(勐海县人民法院  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