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群众举报后公安民警抓获的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16时30分许,景洪市公安局黎明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景洪市金沙滩小区抓获被告人陶某某,当场从其左边裤包内及其居住的房间床头上查获用塑料吸管包装的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255粒。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23.73克。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陶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而且非法持有毒品达20克以上,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严厉打击。虽然归案后被告人陶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但仍然应当受到法律惩处,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景洪市人民法院 陈美兰、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