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补偿款该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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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结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2010年起被告岩恩哈因无法偿还原告岩的借款,先后将自己位于景洪市勐罕镇曼搭村委会曼脑村小组地名为“那得”、“腊大”、“孙海龙”、“八下板”的承包地(共2.53亩)转让给原告岩的,用于抵偿债务,
法院认为,根据景洪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岩恩哈签订的西双版纳楠景新城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征收土地补偿款发放的对象为岩恩哈,景洪市国土资源局已将该承包地前五年的土地征收补偿款62500元支付给了被告岩恩哈,虽原告认为该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应当补偿给自己,但景洪市国土资源局确定的补偿对象非原告,原告亦未向景洪市国土资源局主张其补偿对象错误,景洪市国土资源局也未对该款的补偿对象是否错误作出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岩恩哈返还土地征收补偿款62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本案诉争的承包地已被征收,被告现未实际使用该承包地,故对原告诉请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岩的的诉讼请求。
(景洪市人民法院 郭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