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以贩养吸生存 触犯刑律受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4-26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以贩养吸的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长期以来吸食毒品,并以贩养吸。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红色药片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有多次贩卖毒品的情节,根据庭审查明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其称向吸毒人员老某和岩某某贩卖毒品的次数均是一次,老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过一次毒品吸食,岩某某的证言虽然陈述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过三次毒品吸食,但公诉机关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的情节不予支持。综合被告人陈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陈美兰、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