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法院“阳光司法”合议庭审民事赔偿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4-26
3月30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组成“阳光司法”合议庭,公开审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邀请景洪市允景洪街道办事处嘎栋社区10名干部群众到庭旁听庭审。
据本案原告龚某某诉称:2015年3月11日12点20分,其与被告李某某、车某某在西双版纳州机场停车场因让道发生口角被打伤,之后在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治疗,3月16日,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情为轻微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十八、十九的规定要求被告李某某、车某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736.72元,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李某某、车某某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庭审中,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被告李某某、车某某均认为对本案的纠纷没有过错行为,不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赔偿原告龚某某的损失费。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没有对该纠纷案作出当庭宣判,决定择日宣判。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