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矛盾引纠纷,屡教不改终受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4-26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终审判决。

201542115许,被告人何某酒后到云南省勐腊县勐仑镇勐醒水泥厂住宿区其大爹何某某家购买香烟时,因琐事与其发生争吵,被告人何某在争吵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何某某颈部划伤。

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1、颈部开放性损伤;2、颈部肌肉损伤;3、软组织裂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在其家人的帮助下支付被害人何某某住院治疗费用10000余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又查明,200855,被告人何某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91021,被告人何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撤销原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0727刑满释放。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宣判后,上诉人何某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支付被害人医疗费用,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因亲属之间生活琐事引发该案,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何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上诉人何某提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支付被害人医疗费用,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因亲属之间生活琐事引发该案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判在对上诉人量刑时已予以充分考虑。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何某的量刑并无不当。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州法院 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