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矛盾引纠纷,屡教不改终受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4-26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终审判决。
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1、颈部开放性损伤;2、颈部肌肉损伤;3、软组织裂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在其家人的帮助下支付被害人何某某住院治疗费用10000余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又查明,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宣判后,上诉人何某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支付被害人医疗费用,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因亲属之间生活琐事引发该案,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何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上诉人何某提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支付被害人医疗费用,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因亲属之间生活琐事引发该案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判在对上诉人量刑时已予以充分考虑。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何某的量刑并无不当。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州法院 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