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法院邀请代表委员见证阳光执行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4-22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诉蒲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蒲某于1986年3月进入州公安局主要负责绿化、卫生等工作,现已退休。位于景洪市东路7号第22幢101号的房屋系原告西双版纳州公安局所有,
执行立案后,景洪市法院执行干警先后多次召集双方和解未果,在送达执行通知和执行公告后,被执行人蒲某以种种理由拒绝执行生效判决。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景洪市法院依法决定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蒲某搬离位房屋。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对搬移房屋内堆放的物品造册备案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搬离。至当日20时许,该案执行完毕,申请人对执行结果表示满意,并及时办理了结案手续。
邀请参与的人员在全程监督执行工作后,对法院执行过程的规范性给予了肯定,认为法院在执行工作开展过程中,程序正当、措施有力,特别是以执行公开的方式,让人大代表、委员及社区群众亲临现场感受法院执行工作,对执行工作的现状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纷纷表示,“执行难”问题,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景洪市法院法院通过阳光执行、公开执行、共同见证执行,不仅能让各界代表参与执行工作、监督执行工作,而且也有利于增强执行合力和威慑力,提升司法公信,真正收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景洪市法院 毕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