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一年零三个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4-2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步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步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擅自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本案被告人步某某在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经营活动中,不顾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擅自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已违反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严厉惩罚,被告人步某某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