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再犯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3-29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放火案进行终审判决。
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某商店被烧毁的卷帘门价值人民币1700元;被烧毁的中国移动广告牌价值人民币270元;被烧毁的玻璃1块价值人民币100元。
另查明,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岩腊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原判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岩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岩某在公共场所实施放火,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上诉人岩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原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岩腊的量刑并无不当。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州法院 曾玲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