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再犯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3-29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放火案进行终审判决。

2015860许,被告人岩某在勐腊县勐腊镇一餐馆喝酒时发现自己的电话欠费停机,于是岩某到某商店充手机话费和买烟,因商店主人谈某以时间太晚充不了话费,让其明天再来充为由拒绝为其充手机话费,被告人便与谈某发生争执,后其回到餐馆继续喝酒时产生在商店门口放火吓唬谈某的想法,于是被告人岩某到餐馆对面的摩托车修理店去买汽油,因修理店主人王某没有开门给其汽油,其就用脚踹修理店的卷帘门,期间被赶来的其朋友劝说回家。凌晨1时许,被告人岩某回到家中后就从家中装汽油的铁桶内倒出汽油并骑摩托车来到某商店门口,将汽油倒在商店门口的水泥地板上并用打火机点燃,随后逃离现场。

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某商店被烧毁的卷帘门价值人民币1700元;被烧毁的中国移动广告牌价值人民币270元;被烧毁的玻璃1块价值人民币100元。

另查明,2014126,被告人岩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6被取保候审;20141027,被告人岩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岩腊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原判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岩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岩某在公共场所实施放火,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上诉人岩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原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岩腊的量刑并无不当。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州法院 曾玲蓉)